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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聯絡人:吳承樺
  • 資料來源:縣立華南國小

雲林縣古坑鄉華南實驗國小113學年度性別平等委員會議紀錄

時間: 113年2月21日星期三 上午十時

地點:辦公室

主席:校長陳啟政

出席:(如簽到表)

紀錄:吳承樺老師

主席致詞:

壹、業務說明:

一、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等規定,學校依法應辦理下列事項:

(一)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。(性平法第6條)

(二)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,並公告周知。(性平法第12條)

(三)學校之考績委員會、申訴評議委員會、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,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(性平法第16條)

(四)完成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,並公告周知。(性平法第20條,防治準則第34條)

(五)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組織成員、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,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;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。(性騷法第7條、性工法第13條)

(六)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、第8條規定納入教師聘約及學生手冊。(防治準則第34條)

(七)定期辦理校內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」。(防治準則第5條)

 

二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規定,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;同法第6條規定,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(另第9條第2項規定,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,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;其組織、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,由學校定之。),其任務如下:

(一)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,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
(二)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。

(三)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及評量。

(四)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,建立機制,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。

(五)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。

(六)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。

(七)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。

(八)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
三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,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、新進人員培訓、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,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;另依103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評分表-性別平等教育項目「所屬學校教育人員(含兼任行政人員)每學年在職進修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達2小時之參訓比率達90%以上。」

 

貳、提案討論:

一、將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課程納入課程計畫中,進行主題式教學。教師將教案與教學成果彙整成冊。

議決:照案通過

 

二、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提請討論

議決:依計畫實施並列入行事曆管控

 

三、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於日常生活之中,體現宣導與教學成效,請級任老師與授課教師於平時生活中,隨機觀察與指導學生,適時評量與指導。

議決:照案通過

 

參、臨時動議:無

肆、散會